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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111号之一

王玉勤、王玥与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勤,王玥,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王玉勤,女,汉族。

原告:王玥,女,汉族。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丽君。

委托代理人: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勤、王玥与被告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玉勤、王玥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

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完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