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王玉勤,女,汉族。
原告:王玥,女,汉族。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超,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丽君。
委托代理人: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勤、王玥与被告康熙、镇江荣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玉勤、王玥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
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完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