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718号
申请执行人:韦昌良,男,壮族,1994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地标大厦A区*层****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为31492740-7。
法定代表人:郑若晖,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韦昌良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后娱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709号终局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韦昌良支付工资2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仍拖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700元;该款项由被执行人分三期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签署协议当天支付900元,余款于2016年8月31日前及2016年9月10日前各支付900元;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约束力,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5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所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立兴
审 判 员 苏志康
代理
审判员 梁柱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