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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465号

丰年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丰年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丰年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OODHARVESTINVESTMENTSCOMPANYLIM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拉罗德城CralgmuirChamber,邮政信箱71。法定代表人黄韋茗。委托代理人程宝雪、龚秀庆,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发展大厦二、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力军。关于丰年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41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

一、丰年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2012年2月10日签订的《佛山发展大厦租赁合同》于2015年9月21日解除;

二、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2日至9月21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18344元及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33380.6元);

三、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退还商铺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按租金的1.5倍即人民币3250元计算);

四、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年投资有限公司迳付仲裁费人民币92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丰年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218601.12元;

二、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腾退佛山发展大厦物业交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房管、国土、工商、公安车管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参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本院已发函该院参与执行分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佛山发展大厦的物业解除现场封存,并将该物业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佛山市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中已将佛山发展大厦其所属物业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该项执行请求已得到实现,对于金钱之债的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执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王立志执行员  冼富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