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任冰霜,女,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吕尧土,男,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身份证记载地址为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吕尧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冰霜与被执行人吕尧土、四川东欣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土地信息,其公司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但登记之房屋均系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本院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吕尧土现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已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由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延堂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