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为佳。
委托代理人:郑义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福源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表人:上海福源智业投资仪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仁福)。
原审
被告:苏为佳。
上诉人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福源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苏为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96元,减半收取77098元,由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77098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道丽
代理
审判员 陈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刘尚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