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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237号

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娟、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王晓娟,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237号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5号。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州芹,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娟,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十四号陕西体育场北门金兰商务会馆A座212西室。法定代表人张锁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茜云,女,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娟、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王晓娟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5)第420号仲裁裁决书,先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王晓娟诉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与(2016)陕0103民初6233号王晓娟诉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陕西华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