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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601号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601号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29734M,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南路120号综合楼第六层。法定代表人杜建军,总经理。被告陆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