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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754号

申请人陈春梅与被申请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春梅,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龚清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54号原告陈春梅,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被告周太平,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祁阳县。第三人龚清国,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梅诉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第三人龚清国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陈春梅以其名下的坐落在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花苑4栋502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登记在原告陈春梅名下的坐落在井湾子346号阳光在线花苑4栋502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