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54号原告陈春梅,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被告周太平,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祁阳县。第三人龚清国,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梅诉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第三人龚清国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陈春梅以其名下的坐落在井湾路346号阳光在线花苑4栋502房屋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登记在原告陈春梅名下的坐落在井湾子346号阳光在线花苑4栋502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太平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