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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524号

兰秀菊与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秀菊,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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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524号

申请人:兰秀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男,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马召锋兰秀菊申请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秀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