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岑溪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地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梁妙,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址岑溪市。本院在执行岑溪市地方税务局与梁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向梁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履行以下义务:
一、腾空位于岑溪市水汶镇水汶地税的铺面,并返还给申请人岑溪市地方税务局;二向岑溪市地方税务局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6847元;
三、向岑溪市地方税务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四、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梁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妙的银行存款,以执行标的69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文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