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隆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吉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吉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睿。
被执行人:李吉敏。
被执行人:王士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吉敏所有的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王士叶所有的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红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四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月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