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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执17-2号

申请人田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合同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141110121000466516的存款3442.77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查询并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并于2016年7月14日划拨该账户存款3442.00元,剩余部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使本案的执行款未得到全部执行。为此告知申请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东耀

代理

审判员  李涵琼

代理

审判员  李幕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志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