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行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云,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清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海。
委托代理人:王伟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贺永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慧,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国云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原告黄国云向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该局提供穗天(东)字第0022972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底册或移交清单。该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穗天建水政务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黄国云称,“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五届十次(1998)16号和广州市天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穗天编字(1998)43号文件的精神,原属我局工作职能的我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及宅基地发证工作移归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实施。按文件要求,我局已于1998年9月16日将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工作移交天河区房管国土局(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也一并移交,有关这方面的业务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联系电话:8555×××1)咨询。”另根据穗天办(2005)1号《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组建天河区住建水务局,将区建设和水务局的职责、区交通局的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的房屋管理、房地产市场调控、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区住建水务局。诉讼过程中,区住建水务局提交穗天编字(1998)43号《关于天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问题的批复》及《天河区建设局、国土局宅基地使用证工作移交清单》。上述批复内容为“……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82号)要求,经1998年9月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原属区建设局工作职能的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及宅基地发证工作划归你局负责实施……”。上述工作移交清单显示,1998年9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局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宅基地证章”一枚及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共305卷、1**页移交给广州市天河区国土局。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由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作出,根据穗天办(2005)1号现该局职能已划入新组建的天河区住建水务局,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天河区住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黄国云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公开穗天(东)字第0022972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底册或移交清单,该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黄国云其未保存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指引黄国云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咨询。诉讼过程中,天河区住建水务局亦提交移交清单证明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局已将相关宅基地底册存根移交广州市天河区国土局。故该局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黄国云诉请撤销该答复,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国云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黄国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因管理不善,丢失上诉人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理应承担责任,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宅基地的签发、核发、保管底册存根等管理工作在1998年9月16日前,被上诉人是代表天河区政府行使该项管理工作的,如造成丢失宅基地存根底册,应被追责。
二、如被上诉人在1998年将此工作移交原审第三人,在移交清单上有上诉人宅基地底册一并移交的,可免责;在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述称“我局自接管《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和底册后并没有发现其要求公开的存根和底册。……本案黄国云所持的宅基地证的存根和底册不在我局保管范围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1998年的移交清单中有无包括黄国云等4人名下的宅基地证底册和清单一并在内移交给原审第三人,这是关键的责任划分点。
三、上诉人经多次信访反映,被告知当时的负责人现已退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互相推卸责任。
四、请求追加原广州市房管局为第三人或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原广州市房管局有可能保管并存有白马花园宅基地证的底册、存根。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穗天建水政务公(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在答复》,并重新做出答复。
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上诉人黄国云于2015年3月3日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申请公开穗天(东)字第0022972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底册或移交清单。根据穗天编字(1998)43号《关于天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问题的批复》及《天河区建设局、国土局宅基地使用证工作移交清单》,自1998年9月起,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经承接了原属区建设局工作职能的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及宅基地发证工作,并接收了相关宅基地底册存根。因此,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穗天建水政务公开(2015)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明确指引黄国云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咨询,该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其底册丢失以及追责的问题,并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其上诉要求追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请求亦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国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琳
审 判 员 彭铁文
代理
审判员 林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烨怡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