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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38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黄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黄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民初004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罡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罡(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45×××17的存款人民币101039029.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必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