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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行初63号

原告龚道春与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道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63号原告龚道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友,男,汉族,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法定代表人XX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道春诉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龚道春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道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道春负担。

审 判 长  肖志宏

审 判 员  罗云霞

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邓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