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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470号

李国库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李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库,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6)第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库犯失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贵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库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10时,在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七社屯西北承包田内清理玉米秸秆时,将未燃尽的烟头扔在地边杂草和玉米碎叶内,把杂草引燃,火势顺着砬子沟蔓延至国有林地内,将林地引燃,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5.741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9313公顷,过火未成林造林地其它宜林地面积为1.8104公顷,烧毁成林樟子松227株、云杉1211株,燃死黑松136株,烧伤杨树106株,烧死未成林榛子树1346株、樟子松968株、云杉69株、落叶松65株、柞树91株、桦树3株。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李国库到梨树县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国库的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库乱扔烟头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李国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库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10时,在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七社屯西北承包田内清理玉米秸秆时,将未燃尽的烟头扔在地边杂草和玉米碎叶内,把杂草引燃,火势顺着砬子沟蔓延至国有林地内,将林地引燃,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5.741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9313公顷,过火未成林造林地其它宜林地面积为1.8104公顷,失火受害树木株数合计6822株,其中成林受害木合计4280株,未成林受害木合计2542株。成林受害木情况:烧毁樟子松2827株、云杉1211株,烧死黑松136株,烧伤杨树106株;未成林受害木情况:烧死榛子树1346株、樟子松968株、云杉69株、落叶松65株、柞树91株、桦树3株。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李国库到梨树县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库赔偿国营梨树县三家子林场人民币40000元,赔偿林地承包人刘某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2、鉴定意见书,证明过火林地面积共计15.741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9313公顷,过火未成林造林地其它宜林地面积为1.8104公顷,失火受害树木株数合计6822株,其中成林受害木合计4280株,未成林受害合计2542株。成林受害木情况:烧毁樟子松2827株、云杉1211株,烧死黑松136株,烧伤杨树106株;未成林受害木情况:烧死榛子树1346株、樟子松968株、云杉69株、落叶松65株、柞树91株、桦树3株。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证明被告人李国库的亲属与国营梨树县三家子林场及林地承包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李国库赔偿国营梨树县三家子林场人民币40000元,赔偿林地承包人刘某人民币8000元。国营梨树县三家子林场及林地承包人刘某对李国库表示谅解。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李国库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屯子里的人说失火是李国库引起的。6、被告人李国库供述,供认2016年3月28日上午10时,其在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七社屯西北承包田内清理玉米秸秆时,将未燃尽的烟头扔在地边杂草和玉米碎叶内,把杂草引燃,火势顺着砬子沟蔓延至国有林地内,将林地引燃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库乱扔烟头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投案自首及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失火罪)、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库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 吉

人民陪审员  李晓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