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刑更5188号

唐建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唐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188号罪犯唐建平,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唐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桂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7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0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唐建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89.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唐建平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黄    杉    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