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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2民初87号

向巴与马海云、马瑞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向巴,马海云,马瑞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2民初87号原告向巴,男,藏族,1981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唐克乡白河村。委托代理人罗文甲,男,藏族,1976年8月出生,现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唐克乡白河村。系原告妹夫。被告马海云(马淑云,之前户口本上用的),男,回族,1986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财政局。被告马瑞剑,男,回族,1972年2月出生,现住若尔盖县红星乡回民村。委托代理人李圣,县工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巴诉被告马海云、马瑞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巴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向巴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巴撤回诉讼。

审判员  李小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