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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893号

孙坤安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坤安,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893号原告孙坤安,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刘杰,男,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孙坤安与被告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主体有误,因此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坤安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綦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