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85号
申请人:杜承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郑现银,男,住齐河县。申请人杜承东与被执行人郑现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现银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现银驾驶的鲁N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