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285号罪犯韩国臣。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庆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国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提请认定罪犯韩国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国臣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服刑后在26个月考核情况综合表上分析,平均3分,分数较为稳定。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三年四个月一天;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及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作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国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材料齐全,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考虑该犯犯罪属于家庭内部纠纷,虽后果严重,但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该犯是因长期受被害人虐待而杀人,其社会危害相对不大,又系老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经过改造,该犯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呈报假释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敖丽静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