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21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某贞。2015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某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某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尔某贞来到藁城区倪家庄村,进入尚某申家院子中,用其它钥匙将在院里停放的百事利牌电动车开关强行拧开后将车偷走,后被发现将电动车送回。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3261元。
被告人尔某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尔某贞来到藁城区倪家庄村,进入尚某申家院子中,用其它钥匙将在院里停放的百事利牌电动车开关强行拧开后将车偷走,后被发现将电动车送回。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326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尔某贞的供述;2、受害人尚某申的陈述;3、证人赵某、尚某、邓某的证言;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6、赃物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8、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9、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信;11、刑事判决书;12、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尔某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尔某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尔某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进生
人民陪审员 彭素改
人民陪审员 靳梅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