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欣欣,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欣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欣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至3月份,被告人李欣欣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老清水湾”洗浴中心西500米路南开办“欣欣牙科”诊所,在李欣欣非法行医期间被梁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欣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行政执法卷宗,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欣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欣欣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欣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申道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