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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461号

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凤芝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4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凤芝,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芝,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祥茂皮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忠义。

委托代理人:邝志强,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5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大埔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祥元路,该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