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813号罪犯杨静,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静等四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人民币249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进入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3月9日、2014年5月20日分别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327号、(2014)三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9分。考核期内因违规一次性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