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2221民督93号申请人翁胜杰,男,35岁,身份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申请人孙二宝,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翁胜杰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孙二宝给付欠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胜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二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翁胜杰欠款3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宝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