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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保84号

杨丽与唐苏宝、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唐苏宝,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84号原告杨丽,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唐苏宝,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唐苏宝、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苏宝在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建设的长庆油田第六采油厂“2013年线路架设工程”质保金200万元及长庆油田“泾欣园三期建设临时供电工程”的未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唐苏宝挂靠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庆油田第六采油厂承建的“2013年线路架设工程”质保金200万元及长庆油田“泾欣园三期建设临时供电工程”的未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晓慧

代理

审判员  次文博

代理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