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444号
原告:陈明寿,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招展,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5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
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5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
被告:阜南县昊通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苗寺村(S202)东侧;
法定代表人:乔恩凤。
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开刚。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
负责人:张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
负责人:于春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砀山县人民西路96号;
负责人:许玉建,公司经理;
被告:杨猛,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6日,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明寿、张招展诉被告王军、阜南县昊通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又依法追加杨猛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陈明寿、张招展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明寿、张招展撤回对被告王军、阜南县昊通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杨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寿、张招展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小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古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