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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516号

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工业园区跃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汇龙工业园区跃龙路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境内,故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高淑芳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