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工业园区跃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汇龙工业园区跃龙路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境内,故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高淑芳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