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畹公路硅谷公寓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邵明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林,男,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萍,女,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黄建萍,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林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建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20319.52元、未受偿人民币120319.52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