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010号
原告:何进,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中电投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伊宁基地生活区3号楼2单元602号。
被告:新疆中联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诉被告新疆中联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隋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