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363号
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负责人:戴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勤,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员工,住三明市。
被告:陈芳芳,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
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陈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与被告陈芳芳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芳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阿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