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214号原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68855815Q。法定代表人易乾亨,总经理。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法定代表人安治富。被告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法定代表人曾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8元,由原告重庆歌德陶瓷马赛克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桂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