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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22号

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鑫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王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

法定代表人:徐广伟,任总经理。

被告:王鑫,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原告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敏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