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
法定代表人:徐广伟,任总经理。
被告:王鑫,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原告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晨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敏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