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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122号

张长海与赵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长海,赵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张长海,男。

被执行人:赵宗民,男。张长海与赵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宗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东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