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王娟为与被上诉人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原审法院已依法于2016年3月18日通知上诉人王娟缴纳上诉费,但直至2016年7月21日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二审立案后,我院多次向其核实,其均表示不清楚是否已缴纳上诉费,亦未及时向本院提交上诉费缴纳单据或向本院提交缓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上诉人王娟提起上诉后,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长达五个月的时间内,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黄 国 辉
审判员 付 璐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汉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