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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152之一

张永萍申请执行李银利民间借 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萍,李银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52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银利,女,汉族,村民。张永萍申请执行李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李银利应给付申请人张永萍借款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银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永    涛

审判员 吕永峰

代理

审判员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