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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286号

李燕与张颖、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燕,张颖,宋志成,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286号原告李燕,女,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颖,女,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宋志成,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东南。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李燕诉被告张颖、宋志成、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18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三被告的价值180万元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李庆志名下编号为0009755房产及陈刚名下编号为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抵押、变卖、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王晓颖

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