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6执516号之一被执行人邢二涛,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26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邢二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二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北环路支行的帐户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