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3394号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巫晓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巫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394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梅虹。委托代理人李志燕。委托代理人黎娜娜。被告巫晓峰,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晓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以收到佣金后已经达成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巫晓峰的起诉。

审判员  王静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