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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终378号

滕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滕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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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37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农民。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6)鲁068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一万零四十四元。宣判后,原���被告人滕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某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滕某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某撤回上诉。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学泉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于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