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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521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521号马逢源,男,蒙古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北108号楼21号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召锋马逢源申请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逢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