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朱晟楠,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刘娜,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朱晟楠与被执行人刘娜、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24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杭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