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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62号

唐秀龙与陆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秀龙,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唐秀龙,农民。被执行人陆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与被执行人陆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陆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许向申请执行人唐秀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3,3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2元,申请执行费100.25元,但被执行人陆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龙信用社开户帐号为75×××08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会莲

审 判 员  黄培晟

代理

审判员  唐秀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