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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行申189号

肖萍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萍,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萍,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政(系肖萍之子),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伟鸣,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肖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黄浦教育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萍申请再审称,黄浦房管局不具备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裁决内容不合理、合法,黄浦教育局拆迁人资格亦不合法。115地块基地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不具法律效力。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与肖萍户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向黄浦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黄浦房管局受理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审理调解。因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浦房管局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黄浦房管局根据房屋租赁凭证的记载认定肖萍户的建筑面积,符合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中对肖萍户的补偿金额计算准确,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以经审核的安置用房予以安置肖萍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肖萍认为黄浦房管局不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第三人不具有拆迁人资格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肖萍户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黄浦房管局也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评估鉴定申请,因肖萍户在专家查勘当日无人在家,致鉴定终止。黄浦房管局对肖萍户所作裁决尚无不当,原判决未支持肖萍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另经审查,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肖萍户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所述,肖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肖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代理

审判员  肖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