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尚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泓通信技术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莲娇。被执行人施洪梅。被执行人蔡雄。申请执行人高尚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泓通信技术限公司、蔡雄、施洪梅合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雄、深圳市万泓通信技术限公司、施洪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580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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