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需勇,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需勇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需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的事实:1、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郎需勇以进货为名义,骗取被害人聂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84),刷卡消费17026元。2、2014年11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郎需勇以朋友结婚买首饰为名义,骗取被害人聂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其中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49)消费5000元,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6610元。3、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郎需勇以进货为名义,骗取被害人聂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其中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消费4000元,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2200元。4、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郎需勇以给被害人聂某还钱为名义骗取聂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之后在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1号2-9-1用POS机刷卡消费7043元。(二)诈骗的事实:1、2013年8、9月左右,被告人郎需勇以自己挪用公款需要借钱顶账为由,向被害人聂某骗取现金30000元。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郎需勇以买东西没带现金为由向被害人聂某骗取现金2500元。3、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郎需勇以能买到便宜电话为由向被害人聂某骗取1500元,被害人聂某通过同事胡某的支付宝向其转账1500元。4、2015年2月8日,在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中国黄金,被告人郎需勇以买房为由向被害人崔某骗取35000元。被告人郎需勇将上述从被害人聂某、崔某处骗取的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案发前被告人郎需勇陆续归还被害人聂某三个月工资9600元、通过微信转账6854.40元,共计16454.4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即冒用信用卡诈骗金额为25424.60元未归还。郎需勇诈骗崔某35000元,案发前归还崔某1500元,尚余33500元未还;被告人郎需勇以能买到便宜电话为由骗取聂某微信支付1500元,案发前已归还,即诈骗金额为66000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郎需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郎需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聂某、崔某的陈述,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银行卡复印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截图、银行卡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赌博网站截图、借条、欠条、情况说明,被告人郎需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需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郎需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需勇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郎需勇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郎需勇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郎需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需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郎需勇退赔被害人聂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924.40元、退赔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凤玲
审 判 员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