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存中,村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唐存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东灶商调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唐存中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因被执行人唐存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存中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银行存款近5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存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明确表示不需要对唐存中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彬彬
代理
审判员 徐惠琴
代理
审判员 钱海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军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