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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319号

株洲市申工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株洲市申工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申工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晚飞。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湾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红霞。被执行人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红霞。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申工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县光明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9000元,对剩余部分,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公司也正在资产重组阶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玲

审判员  吴长征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