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8行审1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唐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浩、徐慧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冯根栓,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冯根栓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惠国土资执罚(2015)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6日以需要补充有关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在本院合法性审查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其作出的惠国土资执罚(2015)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限期拆除的申请。
审判长 王雪琪
审判员 朱仲松
审判员 王争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卫东 微信公众号“”